徐丽平律师亲办案例
一房二卖 以房抵债胜诉案例
来源:徐丽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量:1460

2012年某房产公司因欠李某工程款,将某小区一套房屋抵顶给李某, 并某房产公司将该套房屋与李某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李某2014年因欠王某材料款,将该房屋抵顶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材料抵房协议书》,在2015年末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房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入驻手续,装修并入住。因涉案房屋未达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房屋一直备案在李某名下。李某因欠张某款项,其便与张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李某与某房产公司为张某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2016年12月由王某居住的房子,备案到了张某名下。王某直至2017年6月房产公司通知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才得知此情况,原来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子,早已转到了他人名下。无奈之下,王某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认为本案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第一是某房产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第二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以房抵债法律关系,第三是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以房抵债关系,也就是说,本案中存在三个以房抵债的事实行为,那么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如何认定该三份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经过对证据及房屋居住现状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观点: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双方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使经过了网签备案,但是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低于李某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三、庭审中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事实上是借贷关系,张某并未实际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另外在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合同时,未实地察看房屋居住情况,明显存在恶意,与习惯不符,张某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经过本律师整理证据、有理有据的分析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我方当事人王某所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本案一房二卖的问题,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到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弄清楚房屋是否有其他人居住使用,否则,有可能向本案当中的张某,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要尽快办理入住,否则以房抵债协议可能被认定是对债权的担保行为,不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三、要注意保存办理入驻时的相关手续材料、水电费、物业费缴纳等凭证,以证明实际入住并占有房屋的事实以及时间点。四、注意保存与一房二卖房屋的当事人之间日常通话录音,本案当中的一份电话录音,便起到了证明李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的有利证据。五、在发现房屋被一房二卖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诉讼保全,查封该房屋,否则,一但房屋办理了过户,实际入住人的权利便无法得到保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所有权变更的合同履行顺位优于实际占有的合同顺位。


以上内容由徐丽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丽平律师咨询。
徐丽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4好评数85
  • 服务态度好
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00号秦新悦蓝山三楼 即市报社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丽平
  • 执业律所:
    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6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00号秦新悦蓝山三楼 即市报社对面